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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设凯弟林义龙在不列颠的助理律师,邦妮林义龙在境内的助理律师,两律师业律管理制度有区别,稍微有一不一方。

    凯弟是林义龙律的雇员林义龙个人的雇员,是一个林义龙负责案件的“具体经办人”,算经了委托人林义龙的头忙不来或者不在专业内的委托转给了三方并收取了推介费,享受奖金非推介费;邦妮的由度更是林义龙律的雇员不是林义龙个人的雇员,条件的推介费邦妮的劳务收入非律的介绍收入——因这是基的个人经验非律师职的推介。

    到了合伙人的层级,两的推介费的幸质了:因合伙企业的幸质让合伙人与合伙企业间互负忠诚义务,推介费了合伙企业的收入——唯一例外的是林义龙,外两个律人,他在外分别拥有不的业务,有收入直接归入两个律的有限合伙人的Lynn法律缚务公司,不走律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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